財政部重新放寬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年限認定


稅捐稽徵處表示,針對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之「持有期間起算點」,財政部以9956日 台財稅字第09904041650號發布解釋令,凡是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在「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就已經取得者,修正放寬回歸民法第758條及759條規定,即不再限制需從第一次規定地價那天開始起算持有期間。


稅務局舉例來說,張三於10051日申報出售在5941日 因繼承取得之土地,該地係在66101日 第一次規定地價。依據舊規定係從66101日 計算至申報出售日100 51日 共計33餘年,僅能減徵30%土地增值稅;但按新規定更改換算年限後,則回歸自5941日 繼承發生取得土地當年就起算,持有年限達到40餘年,減徵比率可擴大至40%。稅捐處同時提醒,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優惠,僅適用於一般土地移轉,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享用10%稅率者,則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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