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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編定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課稅?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情形如下:(一)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二)在保留期間作自用住宅使用者,按千分之二計徵(三)在保留期間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四)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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