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未償之購地貸款債務高於該土地之價額具有確實證明者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九款)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本案被繼承人林××如曾於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六十萬元,迄死亡時仍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時,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其以該項借款購置之土地,於依法計算列入遺產總額中之價額反遠低於該項借款,問題在於不動產評價,但不能因此而不准其扣除全額負債。(財政部66/09/14台財稅第362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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