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追繳遺產稅釋疑


有關農業用地繼承免徵遺產稅後隨即贈與子女應否追繳遺產稅疑義乙案。說明:二、依財政部88520日台財稅第881914409號函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五年內,贈與或出售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准免依上開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上開函所稱「同為繼承之人」係指在具體繼承案件中同為繼承人而言,就來函所述之例子,甲死亡,其實際繼承人為乙、丙,同為繼承之人即指乙、丙而言,不包括拋棄繼承權之丁、戊,亦不包括無繼承權之乙丙之子ABC,故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丙,或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乙時,即有上開部函之適用,惟如移轉予其他無繼承權之人,則無上開部函之適用而應予追繳遺產稅。(財政部賦稅署89/06/02台稅三發第089003466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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