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為擔保他人借款設定押權經法院拍賣其財產課徵遺產稅之計算


被繼承人陳張××生前將土地供其拋棄繼承權之子女及無繼承權之媳,設定抵押借款,並經法院查封拍賣,惟至死亡後始辦妥產權登記,應如何計課遺產稅案,核復如說明二。說明:二、被繼承人陳張××於七十四年五月二日死亡,生前以土地提供他人作為借款抵押設定,於其生前(七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已經法院執行拍賣,惟至死亡後(七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始經拍定,該土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再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同時,上述土地於拍賣償債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對該債務人(借款人)已取得求償權,應將該求償權額連同拍賣償債後,如有剩餘時之餘款,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75/07/24台財稅第75574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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