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所持有之土地,無償供公共通行做道路使用,可申請減免地價稅,惟日後變更用途,仍應核實課稅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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