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五租約農地 免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邱馨儀】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最近查核案件中發現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有三七五租約,僅知依規定可按其公告現值三分之二價值計算,並不知道可減免遺產稅,經告知後,繼承人才向相關機構申請辦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規定可按其公告現值三分之二價值計算。但土地所有權人在89年1月28日以後死亡者,而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因稅法修訂的關係,可免課徵遺產稅。
不過這項稅法修訂並不能追溯適用,在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施行前(即死亡日期在89年1月27日前)的三七五租約農地只能適用舊法扣除土地價值的三分之一,不能適用農地全數減免規定。
國稅局指出,部分繼承人只知道可以依公告現值三分之二價值計算,卻不知道繼承的土地若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依同法第39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減免遺產稅,影響權益相當可觀。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遺有三七五租約耕地,請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減少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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