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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應以「出售」為要件
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於98年12月30日 修正增訂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之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第4項規定一次之限制。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條件,故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經查有事證,顯示該買賣土地行為確屬「贈與」,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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