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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昨(十八)表示,日前財政部公告全國第一起適用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案件,應該要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的情況,並且所購買的新房地,也需要是因為工作因素而在工作地點購買為限制。


奢侈稅的課徵從去年 六月一日 開始實施,其中雖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有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不屬於特種貨物,但卻都沒有實際相關可供參考;不過,財政部日前因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因遭到公司資遣,而出售所購買的第二戶房地的案件,而公告了全國首件可以據此而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案件。


根據國稅局舉例,如果民眾在台北市擁有一戶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規定,已經辦理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況的自住房地,後再於工作地點的其他縣市購買另一戶新房地者,如果在嗣後遭到公司資遣,並且出售該新買的房地,回到台北市舊屋居住的話;此時,無論在其他縣市所購買的房地持有期間有沒有超過二年,都因為符合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的情形,而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更進一步提醒,能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所指的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情況,應該要以因為工作因素,在工作地點所購買的新房地為限;並且也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所規定,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而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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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