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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配銷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由於電子商務行銷方式之興起及網際網路之發達,營業人與消費者之間透過宅配業者之商品配銷,使得消費行為及銷售通路逐漸產生變化,消費者由過去親至營業地點購物型態,轉由業者將貨物以配送方式送至家中,使能於短時間購買各地之特產、商品。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該局發現有部分業者透過宅配銷貨,因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小店戶或執行業務者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統一發票,或不諳稅法規定,於發貨前要求消費者先行匯款,卻未依前開規定於收取貨款時即開立統一發票。


有別於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透過電視、廣播、型錄或網路等媒介購物,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這使得宅配銷貨之銷貨退回比例較傳統實體通路買賣為高。財政部因此對於營業人買賣條件符合前述鑑賞期規定者,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但為配合稽徵機關稽核作業,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或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營業人並應配合於電視購物節目、網路及發貨通知上公開明白揭示上開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以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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