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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十三)日表示,實價登錄制度是為了改善消費者在交易房屋時,處於資訊不平等的情況,所以主管機關在研擬相關規範時應明確定義區段化、去識別化的意義,以提供消費者詳實且具參考價值的交易資訊內容,讓消費者在購屋時,能藉由查詢資訊作合理比較與判斷,確實掌握房屋交易資訊。


消基會指出,實價登錄制度是為改善消費者在交易房屋時,處於資訊不平等的情況,提供消費者查詢具有參考價值的資訊。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5項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3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3項規定,實價登錄的資訊可以提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但是以區段化或去識別化方式查詢的資訊,會讓消費者無從與擬購買的標的間作合理比較與判斷,該查詢資訊顯然不具有參考價值。


因此,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擬定相關規範時,應明確定義區段化、去識別化的意義,提供消費者查詢具有參考價值的交易資訊,讓消費者在購屋時,能藉由查詢資訊作合理比較與判斷,否則縱使實價登錄建制完備,但卻因區段化、去識別化的資料過於模糊,甚至無法提供參考價值,對消費者而言,仍然無法確實掌握房屋交易資訊。另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7項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6項規定,實價登錄的資訊,提供的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此外,消基會也指出,根據立法院附帶決議,行政機關必須在房價登錄制度立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稅制的配套修正。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將現行契稅修正為不動產取得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等應檢討併入所得稅,並改以實價課稅。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6項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4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5項規定,已登錄的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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