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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日前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以及捐贈文化創意活動,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符合要件的營利事業應在今(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文建會指出,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的社會環境,對於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捐贈國內文化創意事業於偏遠地區無償舉辦文創活動、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事項,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同時,文建會表示,在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文化資產及展演設施與工藝產業四領域中,符合購買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及捐贈文化創意活動要件的營利事業,參照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可檢附相關支出證明文件,於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若經審查通過,可向稅捐單位申辦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事宜。


另外,參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的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等。另外,核轉捐贈或受捐贈學校、機關、團體、文化創意事業,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應將核轉對象姓名、金額、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及辦理情形,於核轉、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成立育成中心後三十日內於對外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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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