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一定限額內不必列入薪資所得 國稅局:超過部分仍要繳稅


由於景氣有好轉的跡象,所以員工們也因為工作需要而配合加班,而加班費是否可以免稅?還是要列入薪資所得,以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日前說明,只要在一定金額範圍內,都可以不用繳納所得稅,但超過的話,超過的部分還是要繳。


國稅局表示,員工因為雇主的目的來執行職務所支領的加班費,如果在一定金額內,就可以不用繳納所得稅,但是超過一定金額,超過的部分就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不過有的公司是不論有沒有加班或者加班時數有多少,都會在每個月發給定額的加班費,在性質上屬於津貼,所以應該併同薪資所得來扣繳稅款,而不能享有免稅的措施。以一般公司員工來說,在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就可以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不分男、女,只要雇主延長勞工得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如果要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這個範圍以內,就可以不用繳納納所得稅。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得必要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得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國稅局指出,如果在上班日發生颱風,員工為雇主得目的,在主管機關已經公布為放假日的地區,仍然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金額符合一定金額以內者,都可以不用繳納所得稅,而這些加班時數也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參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包括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的所得。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一定限額,及依同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稅的項目,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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