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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付他方


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時,雙方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又該給付財產的行為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但若於離婚協議書書面記載以外,另為給付,當事人則須要負舉證責任證明係屬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屬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就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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