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一、……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徵遺產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


 


王寶華與您共同分享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指教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