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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有土地無償為子清償債務,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查核個案調查案件時,查得A君出售土地予B君,出售價金5仟萬元,經調查後發現,B君並未實際支付價金,B君主張因A君之子A甲君之前向其借款未償還,加上B君代A甲君清償銀行貸款,A甲君均未能返還,故以其父A君名下之土地作價5仟萬元,償還A甲君積欠B君及B君代A甲君清償銀行貸款之款項,A君則主張其子並未向B君借款,實際借款人為其本人,惟其並未能提示相關資料佐證,經國稅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A君以自有財產為子清償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發文通知A君,輔導A君申報贈與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其立法意旨係在防杜納稅義務人逃避直接贈與,以其他財產移轉為形式,行實質贈與,又本於愛心辦稅精神,以贈與論之贈與,該局查獲後會發文輔導贈與人,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
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贈與人於接獲稽徵機關通知後,應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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