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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風災受有損害,可申請緩繳稅捐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因遭受水災有實際繳納困難,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時,可於納稅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國稅局表示,可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稅的稅目為: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1.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如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申請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至於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適用對象條件有3類:
1.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 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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