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騙集團詐騙的金額可否列舉扣除


【中縣訊】豐原市黃小姐問:遭詐騙集團詐騙的金額於申報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遭詐騙集團詐騙的金額,雖向派出所報案並至法院開庭,惟該詐騙損失金額非屬不可抗力之損失,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舉扣除。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始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遭詐騙集團詐騙係屬個人人為疏失,非為不可抗力之損失,故不得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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