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票股利有證券交易所得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稅額者,應就扣除成本費用後餘額處罰


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11日施行,自96年度起,營利事業有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者外,均應依規定予以處罰。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係針對高所得,但因享受各種租稅減免致繳納相對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課以基本稅負。故營利事業如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或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即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應計入之基本所得額在2百萬元以上,且繳納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如未依規定申報,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自行申報全年所得額2千餘元,應納稅額0元,並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96年度出售其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有證券交易收入33百餘萬元,以該股票股利之面額為證券交易成本,再扣除相關可分攤之費用後,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15百萬餘元,基本稅額150萬餘元,除補稅外並處以3倍以下之罰鍰。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罰則已自96年起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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