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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


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健全經濟發展,並鼓勵企業投資,於前幾年推出一連串與投資有關之租稅獎勵措施,其中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效益最佳,惟營利事業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依法取得核准文件及相關投資證明外,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應依規定計算免稅所得額。


查核營利事業申報合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 條之2規定之免稅所得額時,發現某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惟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漏未將供生產用之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計算,致高估機器設備技術比率,虛增免稅所得。經該局查核人員重行計算正確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後,調減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額約400萬元,並補徵稅額100萬元。


「模具」乃現今生產事業生產商品過程中所不可或缺之生產器具,且由經濟實質而論,具有為企業創造所得之效應,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該模具非作生產使用者,不計入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比率之分母外,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按年提列折舊,或因耐用年限不足兩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列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


營利事業注意,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者,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應將供作生產用之模具支出按其使用月份占全年之比例,計入計算公式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以免造成免稅所得計算錯誤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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