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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之相關規定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差旅費支出,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保存合法憑證,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外,其國外膳宿雜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核算之。


查核某一家營利事業列報之國外旅費800餘萬元,其出差地大多為香港地區,經核對公司提示之飛機票票根所載地點雖係香港,惟出差報告單則係赴大陸內地洽公,香港僅為轉乘地,並非實際出差地,該公司卻依香港295美元較高日支生活費地區計算膳宿雜費,而非以實際出差地深圳142美元之日支生活標準計算,經依前揭日支數額表重行核算,調整費用計200餘萬元,補徵稅額50萬餘元。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旅費,應確實依實際出差地點,依前揭要點及日支數額表,詳實核算,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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