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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於產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貨物前應先登記財政部公告草案


 


財政部上(四)月二十七日公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就是為了促進租稅公平,健全房屋市場及營造優質租稅環境,對於房屋、土地短期交易及高額消費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配套措施,以便稅捐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雙方都能有遵循的規範。


參照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特種貨物包括房屋、土地、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家具,財政部公告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2條至第6條規定,就對於這些特種貨物及勞務的範圍作出定義。草案第17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登記。草案第13條各款則規範不屬於特種貨物的範圍中,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情形。草案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則分別規範自住房地及合建分屋的定義及適用範圍。


參照該草案第2條規定,遊艇,依船舶法第3條第7款規定,包括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草案第3條規定,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20款、第24款及第25款規定的範圍。草案第4條本文規定,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指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保育類規定的全部、部分及其加工品。草案第5條規定,家具,指供日常使用的桌、椅、櫥、櫃及床。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的入會權利,則依草案第6條規定,為以會員制方式收取的入會費。


參照該草案第17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非屬特種貨物。草案第13條各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的情形,包括營業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銷售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分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營業人以他人土地興建房屋銷售的房屋、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營業人附買回條件再銷售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此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0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非屬特種貨物。草案第14條第1項規定,自住房地包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已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以及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期間屆滿一年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草案第14條第2項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銷售分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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