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討期限 不得逾15


96423起,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執行追稅的欠稅案,最長追稅期均不得超過15年。總統令21日公告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民眾遭無限期追討欠稅的時代已經宣告結束。


財政部說,9635322之間已移送法務部的舊欠稅案,因為不在新法明訂的過渡案件適用時點內,雖然新法23日才生效,因無過渡條款保障,政府追稅的最長期限還是可達15年。


23日生效的新法也增訂「追溯條款」,凡是35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法條文之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舊欠稅案件,追稅期只到民國101年的34,過期案件一律不再追討。


過去欠稅案件的處理,必須經過兩個部會,稅捐機關在核發稅單後的五年內,稱之為「徵收期」,徵收期將屆滿的欠稅案,稅捐機關均會移送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由執行署負責執行欠稅追討作業。新法生效前,政府擁有無限期的追稅權。


立法院今年35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案,重新訂定稅捐徵收期限。新法增訂第4與第5項規定,明令稅捐徵收期仍是五年,但已移送各地行政執行處的欠稅案,執行期限亦為五年;五年屆滿前執行處已展開行動者(如著手調查欠稅人的所得資料、當事人親自說明財產狀況等),執行期屆滿後,可再延五年;未展開執行程序者,不得再延長。


財政部表示,生效後的稅捐稽徵法,新欠案件追稅期,除稅捐機關有效徵收期五年外,移送行政執行署的追稅案件,已展開追稅程序者,合計徵收期與執行期,政府擁有長達15年的追稅權;反之,始終未展開追稅程序者,追稅權最長只有十年。逾追稅期的欠稅案,均不再追討。


稅捐稽徵法第23條同時也增訂第5項的過渡時期條款,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需規範各地執行處,必須在新法修正生效後五年內,就尚未完成追討的舊欠案積極追稅。這類案件有效追討期只到 民國10134日 。


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追討欠稅將不再無限期


分類:稅捐稽徵法


9632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71號令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修正後之條文第4項規定與「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對於欠稅之執行期間作成一致性規範。
高雄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與現行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不得無限期追討之規定明顯抵觸;此次修正該條文第4項:「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將使稅捐稽徵法與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得以整合一致。
此次條文修正之規定雖有利於欠稅人,惟追稅期間最長仍可達15年,因此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仍應如期繳納,以免欠稅合法送達後遭強制執行或限制出境,徒增不必要之困擾,影響自身的信譽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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