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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時因未繳納欠稅,經限制出境後,始申請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可受理並解除出境限制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關於行政救濟中之欠稅案件,應否限制欠稅人出境問題,財政部於85815日 以台財稅第851915036號函釋示處理原則如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原則上應免予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合於「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2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者,應予限制出境:(一)納稅義務人經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而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經審酌確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者。(二)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有潛逃國外,或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該局說明,依上開函釋規定可否解除納稅義務人之出境限制,自應視其受限制出境之原因而定。如其受限制出境之原因,僅係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遭限制出境後,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即可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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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