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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特別費除罪化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會計法第 99 條之 1 條文


 


近年來,國務機要費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特別費的問題,受到各界矚目,為杜絕爭議,實在有將各級政府所編列的特別費予以法制化的必要,立法院昨(三)日三讀通過增訂「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對於此一問題,訂定明確的作業規定。


參照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規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等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會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果涉及刑事責任也不罰。特別費除罪化後,預計包括首長、幕僚及行政人員共七千五百多人可以解套。至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核銷問題,立法院長表示,未來會再評估審議。總統也表示,是否擴大除罪的範圍,都是可以再討論的。


原本,在野黨希望同時納入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加班費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規範,但三讀通過時僅限於特別費。對此,在野黨人士表示,未將民代納入規範,是不夠周延的地方,問題仍在。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回應,國務機要經費,依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第4點前段規定程序支用,並依同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按月編製月報及提出內部審核報告,地方民意代表的研究費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則分別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第1項各款及第7條第1項規定編列支給,都已有明確規定。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的說明,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使用範圍包括贈送婚喪喜慶的禮金、奠儀、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的獎勵及對其他機關、團體、個人的招待、捐贈等支出,特別費的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各機關、學校特別費預算的執行,應在預算額度內核實分配預算辦理,至於兼任其他機關的首長、副首長,就只能選擇其中一個職務支用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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