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類帳務處理要點
會計科目 | 主 要 內 容 |
薪工津貼 | 1.所32、查71、勞基24、32條 2.員工薪資、績效獎金、年終獎金、加班、津貼、獎金、各種補助金、資遣費、退休金‧ 3.原始憑證:收據或簽收名冊(薪資表)、銀行蓋章存入清單 4.查核方向: (1)新進人員人事資料、身分證影本、報到資料 (2)扣繳資料:固定薪依扣繳率辦法、非固定薪扣繳率6% (3)勞、健保費用相互比較 (4)員工名冊:姓名、職稱、年齡、學歷 (5)員工座位圖 (6)年終獎金之股東會議事錄 |
租金支出 | 1.查72 2.營業場所(辦公室、廠房、倉庫)之房租、交通設備之租金、生財設備(影印機)租金、郵政信箱租金‧ 3.原始憑證:租約、發票、收據及扣繳資料、銀行送金單、匯款條 4.查核方向: (1)房租地點與公司證照地址比較‧ (2)代房東支付稅捐帳列租金支出,併入房東所得及扣繳通報 (3)預付租金年底調整 (4)法人房東收取押金設算利息,同時帳入租金支出、利息收入 (5)資本租賃之支出應調整為資產並提列折舊 (6)支付方式與合約條件比較 |
文具用品 | 1.查73 2.因營業上所耗用之文具,如紙、筆、影印紙、訂書針、計算機、影印、印刷文件、印章‧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年底大量購入尚未耗用之文具用品應調整為用品盤存 |
旅費 | 1.查74 2.因業務需要而支付之國內、國外出差旅費‧ 3.原始憑證:出差報告單、機票、國外機票之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船票、火車汽車計程車經手人證明、包車發票或收據 4.查核方向: (1)出差報告單訪洽對象及內容是否與業務有關 (2)出差日支膳雜費是否超限 (3)宿費核實認列是否已訂定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 |
運費 | 1.查75 2.卡車運費、寄樣品(國內)托運費、海運費、空運費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 4.查核方向: (1)進貨之運費是否轉列資產成本 (2)由托運明細查核是否漏報收入 (3)外銷運費與Invoice、報價單之交易條件比較,是否虛增費用(如FOB基隆港之外銷帳列運費等) |
郵電費 | 1.查76 2.電話費(傳真機、電話)、電報費、郵票 3.原始憑證:購買票品證明單、電信事業收據、 4.查核方向: |
修繕費 | 1.查77 2.機汽車、打字機 冷氣機、傳真機、影印機等設備之修理及維護費、其金 4.查核方向 (1)金額>6萬元之支出,如能舉證維修或換修記錄證明耐用年限短於2年者,得作費用列支 (2)整批購買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 (3)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在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內(取較短者)分年攤提。 (4)電話線路裝置費金額大於6萬元者,因具遞延性質,應以未攤銷費用列支,並分3年攤提。 |
廣告費 | 1.查78 2.人事廣告、產品廣告、參展、目錄、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樣張、展示照片及日期、受贈人簽章之收據 4.查核方向: (3)贈送樣品、 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 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 含 (4)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記錄及具領人收據,除給付價值在 |
捐贈 | 1.查79 3.原始憑證: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後選人依規定格式開立之競選 4.查核方向: (3)對後選人捐贈:30萬元 |
交際費 | 1.查80 4.查核方向: |
職工福利 | 1.查81 2.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員工醫藥費、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所提撥 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員工醫藥費、員工聚餐、公司舉辦旅行 3.原始憑證:發票、收據、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法提撥福利金之收據 4.查核方向: |
水電瓦斯費 | 1.查82 3.原始憑證:發票、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廠收據 |
保險費 | 1.查83 2.員工勞保費、汽車保險、出口保險、團體壽險要保人為公司之保費 |
什項購置 | 1.查84 |
勞務費 | 1.查85 |
研究費 | 1.查86 |
權利金 | 1.查87 2.原始憑證: (2)付國內居住之個人,收據及契約證明,並依法扣繳, (3)國外廠商及在國內無居注所之個人 : 收據及銀行結匯證明,其屬應 3.查核方向: (2)支付對象為國外廠商及在我國境內無居住所之個人,憑雙方簽訂合 (3)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列為製造費用。 |
伙食費 | 1.查88 |
書報雜誌 | 1.查89 |
稅捐 | 1.查90 |
佣金支出 | 1.查92 2.支付國內、外廠商之佣金,支付國外佣金須附佣金計算及契約證明 (2)支付個人:收據。 (3)支付國外佣金者: A.提示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之合約。 B.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 、地址、結匯金額、 C.在台以新台幣支付者,以國外廠商出具之收據為憑,唯不得超過出 |
燃料費 | 1.查93 |
呆帳損失 | 1.查94 (1)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 不能收回者。 (2)債權中有逾二年經催收後末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3.原始憑證: 和解:和解筆錄或法院之裁定書正本 逾二年無法收回之債權: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法院 4.查核方向: |
外銷損失 | 1.查94-1 2.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 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之 損失。 (1)買賣契約書 ( 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 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 (2)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3)結匯證實書或水單。 (4)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貿易主官機關核准之文件及運送註明。 (5)在台支付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囗商之收據。 (6)外銷損失金額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下者,得兔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 |
各項折舊 | 1.查95 2.生財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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