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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租稅公平縮小貧富差距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財政部昨(二)日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九十八年以前法定最高稅率百分之二十五,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稅率百分之四十,兩稅差距高達百分之十五,為避免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或社員的稅負,爰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所稅,使兩稅差距減少為百分之七點五。


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依據同法第5條第5項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財政部表示,如果未分配盈餘仍維持加徵百分之十營所稅,則與綜所稅的差距將更加擴大為百分之十四點七,企業發放股利的誘因勢必大幅降低。


因此,為免衝擊經濟發展,避免貧富差距擴大,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屬於較佳方案。財政部並指出,自一百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如提高為百分之十五以後,營利事業因營所稅降稅後所增加的經營利潤,可以在一百年度適度回饋於員工,或於一百零一年度將一百年度盈餘分配給股東,即不受未分配盈餘提高加徵稅率的影響。且營利事業將經營利潤適時回饋予員工及股東,可使四十三萬多家公司組織的員工及股東受惠,來分享經濟成長的效益,並發揮企業社會責任的效果。


至於營利事業如有擴充投資的資金需求,應可依據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透過盈餘轉增資將資金保留在公司,厚植公司資金能量,或先行以現金股利分配等到公司有資金需求時,再辦理現金增資,都可以避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負擔。因此,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提高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稅率,除可維護租稅公平外,尚有縮小貧富差距的效益,且可強化公司資本,共創政府、企業、股東及員工多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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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