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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不實廣告薦證者須連帶賠償立院初審通過食品衛生 3 法修正


 


為杜絕不實食品、藥品的廣告宣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五)日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廣告薦證者如果代言不實的話,應與委託刊播廣告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去(九十九)年修正的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規定,廣告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的薦證有引人錯誤的可能,而仍為薦證者,須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各部會針對其相關法律修法,因此,委員會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32條之2第1項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4條之2第1項藥事法修正草案第96條之2第1項,比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後段新增不實代言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32條之2第1項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4條之2第1項藥事法修正草案第96條之2第1項,廣告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的薦證有引人錯誤的可能,卻仍為薦證的話,須與委託刊播廣告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的廣告薦證者,是指委託刊播廣告者以外,在廣告中反映其對產品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上述規定的通過將會使名人代言產品時,採取更謹慎、負責任的態度來慎選代言產品。


又為免民眾因為相信廣告,信賴產品具有醫療效能而購買該產品,嚴重影響健康,修正草案也針對食品、健康食品廣告違法宣稱療效加重罰則,如果業者違反食品、健康食品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的規定,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第32條第1項中段、第2項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4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將被處以六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廣告停止刊播為止。如果為情節重大的話,違規業者應在一定期間內,在與原刊播時段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更正廣告。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希望未來廣告代言人可以在清楚了解產品後再代言;此外,日後衛生單位處分代言責任時,會有一定標準,以美白產品為例子,代言人宣稱美白產品在三日內就可以除斑,就明顯有違一般認知,但衛生單位也只會針對情況嚴重的個案,不會在很小的灰色地帶予以處罰,並且會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共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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