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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撓兵役或反抗兵役推行造成重傷刪除死刑規定 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三日三讀通過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結夥持械阻撓兵役、或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因而造成人受重傷的犯行,由原本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修正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刪除處死刑的規定。


其實,修正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結夥持械阻撓兵役、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因而造成人重傷,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以及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的內容,檢討所主管的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合兩公約規定,應在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的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的改進。


新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結夥持械阻撓兵役、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因而造成人重傷,刪除處死刑的規定。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等相關機構及報告均揭示未導致性命喪失的罪行並不屬於可以判死刑的情節重大犯罪。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


此外,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凡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的犯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的法律,不能科處死刑。另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聯合國此二公約內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的實現,並參照同法第6條依公約內容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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