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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勞務買受人給付報酬在新臺幣 3 千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昨(四)日表示,近日將發布解釋令,明定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其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並溯自 一百年四月一日 生效。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稅負由買受人負擔,因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買受人者,除買受人身分屬於依同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且其購進的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用途者,不用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國內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又基於稽徵成本及簡政便民考量,同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該勞務買受人購買的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的限額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依據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第2點第7項規定,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因此,為維持公平,將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免繳納營業稅的限額亦訂為三千元,使其與進口貨物的免稅金額一致。此外,財政部指出,勞務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超過免稅金額三千元的話,縱使約定分期給付導致每次給付報酬金額未達三千元,該買受人仍應就每次給付報酬計算營業稅額報繳營業稅。


參照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7年4月17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70022319號函意旨,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除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外,其餘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課徵營業稅;但依同法第29條規定,專營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第8款、第12款至第15款、第17款至第20款、第31款的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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