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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表示,為了加強個人資料的保護,未來,外國銀行在臺灣設立的子銀行不能再將消費金融相關資訊系統委託由境外的公司來處理。並指出目前幾家外國銀行都有委託境外公司處理的情形,大多是在香港或新加坡。


金管會表示,外國銀行在臺灣成立子銀行後,擁有大批的客戶群,而客戶的消費金融相關資料很詳盡,如果委託境外公司處理,當發生個人資料洩漏的時候,就不容易補救。為了加強個人資料的保護,這些資料就應該留在臺灣處理,無論是自己建置資訊系統,或是委託其他國內公司來處理都可以。另外,在大陸及韓國等國家也都有要求外國銀行有關消費金融的資料一定要在國內處理,不能委託到境外處理。並表示,目前暫定給外國銀行在臺子行的緩衝期是四年,但還有討論及調整的空間。


參照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4項規定,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簽訂書面契約。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相關作業的委外,以同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範圍為限。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說明,消費金融相關資訊包含了許多個人資料,銀行如果需要委外處理,就顯示建置及維護資訊系統的能力較為不足,而外國銀行子銀行也是屬於獨立的法人,如果還需要跨境委外處理,這就代表對客戶個人資料保護及公司管理能力的缺乏,所以還是希望這些資料能在國內建置處理即可。至於其他本國銀行的部分,金管會表示大多是銀行自己處理,很少有委外的情形,所以比較沒有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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