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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日起,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若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但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超過3千元,縱使約定分期給付致每次給付報酬金額未達3千元,該勞務買受人仍應就每次給付報酬計算營業稅額報繳營業稅。

依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買受人者,除買受人身分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國內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基於稽徵成本及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日前參照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營業稅法中增訂購買國外勞務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限額以下,勞務買受人免納營業稅規定,並已發布解釋令,明定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3千元以下,免繳納營業稅,且追溯自10041日起適用。

【舉例說明】
台灣買受人向外國事業購買專利權、技術服務、商標權或利用網路購買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無形商品,再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該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同一筆交易給付報酬總額在3千元以下者,即無需繳納營業稅;如超過3千元者,應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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