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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軍教薪資所得取消免稅規定後,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所得,應自10111日起恢復課稅,即前揭所得人應於102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
提醒軍教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現金收付制」的概念:個人與營利事業收入與成本、費用的認定時點不同,個人是採「現金收付制」,營利事業是採「權責發生制」。舉例來說,101年的年終獎金,所得人是1021月才入帳,所得人要算在102年的收入,但在營利事業來說,101年的獎金,雖然102年才發放,但101年底時要列應付費用,算入101年的費用;至於扣繳是採「現金收付制」,原則上「給付」時就要扣繳。
二、軍教人員1025月份要申報的不只是薪資,若有其他各項所得也要一併申報:以往軍教人員免稅,其實只有薪資所得免稅,其他各項所得還是要課稅的,至於許多軍教人員很少報稅的原因可能是即使有其他所得,也在免稅範圍內,故免申報,但薪資所得恢復課稅以後,別忘了將其他各項所得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處罰。
三、所得年度與列舉扣除額收據之年度須一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1025月,取得扣除額的收據也已有1021-5月份的了,請注意年度要區分,所得年度與扣除額收據年度要一致,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四、應於年初即開始各項扣除額的單據收集:申報時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只能選一種,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但列舉扣除額需檢附各項單據,如果年度中沒有保存扣除額的單據,回頭想要用來合法節稅,就比較困難了,雖然國稅局自98年起開放查調部分扣除額,但因尚無法提供完整扣除額資料,建議開始課稅的第一年應先將所有扣除額收據保存好。
五、過失不能免罰:軍教恢復課稅後,對稅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去了解,如果因不知法令之規定而被以漏稅裁罰,是不能主張「不知法令規定」而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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