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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3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若因係小規模營業人,接單外銷部分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適用,如接單金額增加,營業額已達使用發票,建議向國稅局申請使用發票,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則外銷貨物銷售額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及第39條規定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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