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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昨(五)日表示,新修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8款及第9款所稱的納入適用零稅率範圍的貨物是指保稅貨物,即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的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的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的貨物。


新修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8款及第9款規定,將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的貨物,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的貨物,納入適用零稅率的範圍。國稅局說明,該等規定的貨物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1項規定,是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的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的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的貨物。


國稅局並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欲適用零稅率,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應具備的相關證明文件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的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至於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應具備的證明文件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的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8款及第9款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但其銷售貨物非屬保稅貨物範圍而誤以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情事者,營業人應該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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