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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而依法設立賑災專戶進行募捐或勸募,常於短期內即受理民眾與企業多筆捐贈款項且金額龐雜。為適度紓緩該慈善機關團體立即開立收據之負荷,提升其從事公益活動之能力,並降低寄送收據成本,節省社會資源,在該慈善機關團體將賑災專戶相關資料報請所在地之國稅局備查後,由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該賑災專戶之捐款,得以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讓大家在傳遞愛心、溫暖同時,更方便享有減少稅負之優惠。
對於上開賑災專戶之捐贈,如要求機關團體交付捐贈收據,應以匯款收據、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或機關團體開立之捐贈收據擇一列報,不可重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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