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而依法設立賑災專戶進行募捐或勸募,常於短期內即受理民眾與企業多筆捐贈款項且金額龐雜。為適度紓緩該慈善機關團體立即開立收據之負荷,提升其從事公益活動之能力,並降低寄送收據成本,節省社會資源,在該慈善機關團體將賑災專戶相關資料報請所在地之國稅局備查後,由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該賑災專戶之捐款,得以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讓大家在傳遞愛心、溫暖同時,更方便享有減少稅負之優惠。
對於上開賑災專戶之捐贈,如要求機關團體交付捐贈收據,應以匯款收據、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或機關團體開立之捐贈收據擇一列報,不可重覆喔。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