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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個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辦公使用,約定水電費由本公司負擔,惟水電費單據名義付款人為出租人,上開情形可否就所支付水電費用申請扣抵營業稅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
營業人租用不動產,與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之水電費,雖憑證證明為出租人,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 台財稅字第780276657號函規定:「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應檢具租賃契約書影本備查。
如果是與他人共同使用開銷之水電費,應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檢具水電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等,作為申報扣抵攤銷稅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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