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提高酒駕肇事刑責,致警方對於酒後駕車肇事一律隨案移送,法務部日前決議,未來酒測值不到零點二五的酒駕犯,原則上均不隨案移送,但事態嚴重或明顯不能安全駕駛者,可回報檢察官處理。
去(一百)年一名消防員於執行救人勤務時,遭酒駕者撞傷截肢,引起社會敦促修刑法第185條之3提高酒駕刑度,只要是酒駕現行犯,不論是否肇事,均要將駕駛以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不過,根據統計發現,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在零點二五毫克以下的輕微酒駕肇事犯,有超過九成獲不起訴處分,甚至可能不會收到交通紅單,造成警方為該條規定而增加的解送人力白白浪費。
因此,法務部日前邀集學者、專家開會後決議,未來輕微酒駕肇事犯,原則上不隨案移送,但是,事態嚴重或明顯不能安全駕駛者,可回報檢察官處理。針對法務部決議,基層檢警意見不一,有檢察官認為,每個人的酒量承受度不一,縱使呼氣酒精濃度輕微,亦有可能肇事。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科長表示,警方仍會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移送酒駕犯;另有基層交通警員表示,會觀察當事人實際的生理狀況(如走直線),請示檢察官後再決定是否移送。
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123號刑事簡易判決,酒後駕車易發生車禍,係因為酒精使用後對人體會產生自主神經系統亢奮,並讓認知功能的暫時性缺損,更會對注意能力有很大的影響,故如經酒精測試後,其超過所限制標準者,應可認酒醉程度已影響安全駕駛的能力,嚴重危及一般用路人的生命安全,自應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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