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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之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雖該應繼分稅款已繳納完竣,但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所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可依前述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惟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單之稅款繳納完竣後,雖依財政部86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61912388號函釋規定,可免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惟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之責任。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0,000元,繼承人有甲、乙、丙及丁4人(法定應繼分均為各四分之一),繼承人甲君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稅款250,000元,對未分單之稅款750,000元,甲君仍應負連帶責任,故如未分單部分逾期未繳納,國稅局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以甲、乙、丙及丁為納稅義務人,將所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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