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將應稅憑證應繳之印花稅,以合法性免除或減少,以減輕稅負


務局表示,如何將應稅憑證應繳之印花稅,以合法性免除或減少,以減輕稅負,提供下列幾種方式提供大家參考。
一、銀錢收據部分: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契據部分:
(一)、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二)、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
(三)、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四)、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定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加重負擔。可採用下列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簽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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