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適用地價稅千分之十稅率範圍


稅務局表示,加油站經營業務日益多角化,另有提供洗車或販售商品服務等,土地稅法第18條雖明文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然非經營其他業務亦可一併適用。
依財政部91/12/20 台財稅字第0910457590號函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除供加油本業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可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若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等,依法應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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