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保存2年應納印花稅憑證之處罰金額業已修正


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056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有關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將未依規定保存印花稅應稅憑證之罰鍰,營業人部分,由9,000元降為3,000元;非營業人部分,由4,500元降為1,500元。
稅務局表示:
依據印花稅法第4條規定,有關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2年。違反者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應按情節輕重,處1000(單位:銀元,折合新臺幣為3000)以下罰鍰。原財政部依據「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授權,將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罰鍰提高3倍,並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罰鍰,營業人為9,000元;非營業人為4,500元。
稅務局指出,財政部此次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降低罰鍰,主要乃因「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業已廢止,將原先所定處罰額度,回歸至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所定處罰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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