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土地如何申請免徵地價稅?


民眾所有土地若符合下列規定,可申請課徵田賦或免徵地價稅,即:
一、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限制建築、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民眾所有之土地若有建築物且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可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申請課徵田賦者,當年度申請經核准即自當年度起課徵田賦;如係符合以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依土地稅法第41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0922日前提出申請,自100年度即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在100923日以後申請經核符合減免規定者,亦僅能自101年起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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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