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無次數限制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限制。
稅務局指出,目前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之案件,至於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次數,就不受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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