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取得各類所得,不論是否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至於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不會取得上述所得憑單之所得,也應合併辦理申報。
二、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加總後金額,若沒有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100年度納稅義務人張三及其配偶,均未滿70歲,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兩人,則免申報標準為480,000元(免稅額82,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52,000元),又張三及其配偶各有薪資所得50萬元及2萬元,則免申報標準為604,000元(免稅額82,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152,000元+張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其配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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