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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移轉無償供公共通行的都市計畫外道路用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的道路用地出售,必須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將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的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而都市計畫外(即非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仍然和一般土地一樣是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但非都市土地若供「農路使用」且非屬公路法所定義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道路者,於申報移轉時,可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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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