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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津貼每 4 年調整 1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第 54 條之 1 修正案


立法院昨(二)日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修正案,自明(一百零)年 一月一日 起,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金額,將調高為四千七百元,其餘四項年金給付的基本保障也將調高為三千五百元。同時,也將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四年調整一次社福津貼,建立制度化的調整機制。


內政部指出,國民年金法第34條第2項及第35條規定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金額,將調高為四千七百元,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遺屬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也將由三千元調高為三千五百元,並從明年 一月一日 起發放調高後的各項年金給付金額,且調整後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自動發給提高額度的年金給付金額,不必再由民眾自行申請增加發給金額。


參照國民年金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曾參國民年金保險者,在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可依月投保金額乘以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數額加三千元或月投保金額乘以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數額的方式擇優計給。另外,符合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三千元至死亡為止。


而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依國民年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年金金額不足三千元,依該條第2項規定,依照三千元發給。至於原住民老年給付,符合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年滿五十五歲的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可請領每人每月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此外,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依同法第21條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另外,內政部也表示,由於近年來國內外社會及經濟情勢迅速變化,物價明顯上漲,對於社會經濟弱勢族群而言,原本的津貼額度已不足以因應物價波動與經濟衝擊。因此,為了不讓物價波動影響民眾的生活品質,未來將每四年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各項年金發給金額。如果物價指數成長率為正數,則年金參照物價增幅調升,但如果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則年金不會調低,以確保民眾的基本生活持續獲得妥善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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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