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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契稅徵免之適用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如以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稅務局表示,承受未完工之建物繼續出資興建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實質上是營繕工程之承受,非房屋買賣,故免徵契稅。如變更起造人名義,實際上係變更後起造人向建屋者購買或交換,受贈而取得房屋,則應按契稅規定,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超過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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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