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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勿忘申報契稅


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因不動產移轉而取得建物所有權者,應於契約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其契稅申報起算日計算,分述如次:
一、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二、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三、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四、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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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