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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繳契稅後,經法院查封拍賣致無法取得產權者,可申請退還已納稅款


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0/03/12 台財稅第31936號函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於報繳契稅辦竣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後,經法院查封拍賣,致原移轉契約撤銷或解除,承受人無法取得產權者,依規定應准免徵契稅,其原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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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